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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業經中山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根據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展調研、論證,對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為保障地方立法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再次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如對草案修改有意見和建議,4月15日前可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中山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并請注明建議人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以便溝通聯系。

    特此公告


    (信函寄送地址:中山市興中道1號中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編:528400;傳真:0760—88300729;電子郵箱地址:zsrdfgw@163.com;聯系電話:0760—88307876、88333198)


    附件:1.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

    求意見稿)

    2.關于《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中山市人大會常委會

    2019年3月18日


    附件1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不斷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火炬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職責】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公安、水務、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負責本村(居)責任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制定標準】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和規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公眾責任及投訴、舉報機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批評、投訴或者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布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途徑,及時依法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處理,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八條  【信息管理】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管理系統,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系統要求上傳相關信息,并通過中山市政府數據開放平臺等渠道依法向社會公開,方便群眾辦事、查詢和監督。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

    第九條  【責任區制度】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四周一定范圍內的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區域。

    第十條  【責任人的確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管理系統上予以公布: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屬地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軌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負責;

    (三)城市綠地以及綠化配套設施由管理人負責;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工業園區、公園、公共廣場、機場、車站、碼頭、公共停車泊位等公共場所,由管理人負責;

    (五)商品交易市場、商業廣場、商店、賓館、飯店、展覽展銷、攤檔等場所,由該場所開辦者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建筑紅線內及其圍墻等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由該單位負責;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驗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設施和住宅小區及其附屬道路和設施等建設工程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九)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十)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街內巷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十一)港口、碼頭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碼頭的經營人負責;

    (十二)河道、湖泊、水庫、池塘、魚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圍由管理人負責;

    (十三)各類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負責。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無法確定責任區責任人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一條  【責任人的義務】責任人應當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市容整潔,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三)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四)保持水面衛生整潔,采取設置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責任區;

    (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在臺風等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發生后,責任人應當協助及時清理責任區范圍內的垃圾和扶正倒伏的樹木。

    責任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為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義務。對責任區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責任人可以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改正,并可以向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書面告知責任人,收到責任人的舉報,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應急預案,保障在臺風、洪澇等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緊急特殊情況下的市容整潔和環境衛生。


    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市容管理】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和規范,保持整潔、完好、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  【道路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容管理】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沿街立面應當定期清洗,出現破損、污損的應當及時整修;頂部、陽臺、窗臺、外走廊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遮陽(雨)篷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妨礙交通。

    建筑物設置的護欄、防盜網、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逐步改裝。

    第十五條  【道路的市容管理】道路路面應當保持完好,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形的,道路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公共綠地和綠化區域的市容管理】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綠化區域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保持綠地整潔、美觀。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  【公共設施的市容管理】下列公共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位置適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出現破損、銹蝕、脫落、移位、倒塌、缺失的,管理者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更換、拆除、安裝:

    (一)交通場站、信號裝置、隔離柵欄、路牌標志;

    (二)通訊桿線、電力桿線、路燈桿線;

    (三)公共信息欄、郵政信報箱、電子顯示屏;

    (四)果皮箱、道路井蓋;

    (五)城市雕塑、亭棚、休息椅、體育鍛煉器材;

    (六)其他影響城市容貌的公共設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市容管理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蔽遮擋;

    (二)經批準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應當按照批準范圍堆放整齊,占用期滿應當立即清理;

    (三)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四)回填或者排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并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五)施工產生的污水應當按照污水管理有關規定排放;

    (六)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間應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并在進出路口設置車輛沖洗槽、沖洗池等,將施工工地車輛的車身、車輪經清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七)施工產生的廢棄物應當及時清理;

    (八)經依法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施工產生的渣土,應當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工具遺撒行為的管理】從事砂石、渣土、水泥、污泥等散體、流體物料或者垃圾、糞便運輸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影響市容。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行駛記錄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利用道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涉嫌在道路運輸過程中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車輛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共享出行工具的市容管理】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應當加強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響交通和市容;對已經損壞的共享出行工具,應當及時回收處理。

    共享出行工具的使用人應當文明使用出行工具,有序停放,不得影響交通和市容。

    第二十一條  【占用公共道路或者場地行為的市容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占用街道兩側和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各類建筑退讓區域等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曬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因建設、完善公共服務功能或者舉辦旅游、文化、體育等活動的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應當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在建設或者活動結束后三日內拆除臨時設置的設施和清理產生的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宣傳品、公共信息的市容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樹木以及其他戶外設施或者公共場所涂寫、刻畫;

    (三)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重大慶典、節日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張掛、張貼橫幅、標語等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到期后及時清理。

    擅自張掛、張貼宣傳品或者涂寫、刻畫,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理部門核實處理逾期不改正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理部門可以書面通知通訊、互聯網服務企業,對刻畫涂寫內容、宣傳品中含有的通信工具號碼、網絡服務賬號或者網址等進行處理。有關通訊、互聯網服務企業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主管理部門。

    對無法核實行為人的違法刻畫涂寫現場、張掛張貼的宣傳品,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理部門組織清除。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市容管理】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戶外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我市相關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維修、油飾、補正、拆除或者更新。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者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審批要求設置戶外廣告;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拆除。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配置要求】在進行新城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等綜合開發建設工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垃圾收集點、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再生資源回收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公共場地、城中村、住宅小區、商業貿易區等地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點、垃圾收集容器、再生資源回收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不符合規劃條件和配建要求的,由產權人、管理人按照規劃要求補建或者配置。

    第二十五條  【特定區域環境衛生設施配置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道路兩側、居住區和人流密集地區,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集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集貿市場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集貿市場內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保護】禁止損壞環境衛生設施。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拆遷。

    第二十七條  【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的管理】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四)翻揀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發宣傳品散落地面不及時清理;

    (五)在露天場地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草木、垃圾或者廢棄物;

    (六)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清洗車輛;

    (七)從建筑物、機動車內向外拋擲廢棄物; 

    (八)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廁所管理】公共廁所應當設置規范標志、免費開放,并設專人負責管理,保持公共廁所清潔、設施完好。

    使用人應當文明使用并自覺維護公共廁所的清潔衛生、愛護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  【清淤養護要求】清疏溝渠、下水道的,作業單位應當用容器裝載清理物,當天運送至指定地點,作業完成應當將現場沖洗干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責任區制度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責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相應義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后果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構)筑物等違反城市容貌標準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和規范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道路和臨街建(構)筑物違反城市容貌標準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主次干道兩側和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頂部、陽臺、窗臺、外走廊上吊掛、晾曬物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綠化市容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及時清理因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產生的渣土、枝葉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施工工地違反市容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遵守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公共場地市容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擅自占用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曬廢舊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經批準搭建但在建設、活動結束后未按時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可以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宣傳品、公共信息市容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在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樹木以及其他戶外設施或者公共場所涂寫、刻畫,或者經批準設置臨時宣傳品到期后未及時清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可以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戶外廣告市容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理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未按批準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未及時拆除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或者亂倒垃圾、污水、污油、糞便等廢棄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亂扔動物尸體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每頭(只)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翻揀垃圾造成垃圾散落或者派發宣傳品散落地面不及時清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行為,并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清洗車輛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的違法行為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從建筑物、機動車內向外拋擲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清理,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F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

    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前期調研有關方面的意見,結合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實際情況,采取了調、刪、增、補四種措施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其中,刪減了12條,合并了7條,增加了2條,對其余39條進行了相應調整或者補充完善,形成了共40條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主要修改情況如下:

    (一)關于草案題目和適用范圍的修改。有意見認為,草案原題目和適用范圍,將管理范圍限制在我市的城鎮建成區,與我市規劃、城市化程度的實際情況不相協調,將管理區分為城市與農村也不利于條例日后的執行,建議刪除題目中“城市”二字,以及將適用范圍調整為本市行政區域??紤]到我市的實際情況,條例的管理工作的邊界不應僅限于城鎮建城區,可以在制定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時充分考慮地域差異解決具體的操作問題,幫草案修改稿采納了該意見,對題目和適用范圍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二)關于草案的框架結構。有意見認為,草案的框架有待進一步完善,草案章節、條文存在交叉重復,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條文與前文的內容存在部分交叉,建議將有關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條文調整至前文中相關的章節中,或者與相關條文進行整合。據此,草案修改稿對草案的框架結構進行了調整,將原第三章的內容分為城市容貌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兩章,并將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條文進行分類處理,分別與該兩章的內容進行整合,形成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第三章城市容貌管理、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共六章的框架結構。

    (三)關于草案修改條文的修改原則。草案的修改以對接上位法,為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供執法依據,提高可操作性為原則,吸收周邊城市的成熟經驗,結合立法技術規范和我市的實際情況,對條文進行修改、完善。如針對上位法在法律責任方面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省一級的也沒有地方性法規作為參考的情況,對草案法律責任部分進行細化修改,注重合法性和規范性同時,與執法部門溝通協調,既保證條文的操作性,也保證處罰措施與處罰幅度符合中山實際。

    二、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的框架結構及主要內容

    本規定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四十條,其中,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明確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解決政府、有關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問題,提出制定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和規范、建立投訴舉報機制、信息化建設等要求;第二章是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共4條,明確規定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責任人的認定及其義務等內容;第三章城市容貌管理共11條,主要包括建(構)筑物的市容管理、道路的市容管理、公共區域的市容管理、公共設施的市容管理、建設工程的市容管理、共享出行工具的市容管理等規定,并對部分影響市容的行為進行了規范,為設置戶外廣告提供法律依據;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共6條,明確了環境衛生設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規范了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以及公共廁所管理、清淤作業行為;第五章法律責任共10條,主要是對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六章附則共1條,是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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