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居住中山市的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各1名;
四、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管委會副職領導各1名,各鎮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
五、市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副秘書長。